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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03 09:35:59
实行进口***“先比对后抵扣”有关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一般***人(以下简称***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稽核比对相符后,其***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税务***通过稽核系统将***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五、税务***于每月***申报期内,向***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人应向主管税务***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人应在税务***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人可向主管税务***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人应在收到税务***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七、***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申报表及税务***“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一般***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栏。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申报表))(一般***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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